日本投資 —— 民宿始終是最好的投資工具

如果您也關注日本民宿,請耐心看完本篇文章。

我們認為“買了房子,按照每晚的價格租出去”,這個就是“民宿”。實際這個概念在日本統稱為“民泊サービス”(提供民宿服務),並且有三種法律的約束:

《旅館業法》、《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》、《住宅宿泊事業法》。根據三種法律取得的“營業執照”以及營業內容都是不同的,在具體說明有什麼不同之前,我們先瞭解一下三種法律之間的關係,其實很簡單,下面將按照法律出台的時間先後順序為大家進行介紹。

《旅館業法》

一開始日本只有1948年7月頒布的《旅館業法》。《旅館業法》的內容是:

(1) 酒店經營:提供以洋式結構和設施為主要特點的場所來進行的經營活動。

(2) 旅館經營:提供以和式結構和設施為主要特點的場所來進行的經營活動。這包括了位於車站附近的旅館、溫泉旅館、觀光旅館以及料理旅館。請勿靠

(3) 簡易宿所經營:提供多人共用住宿場所的結構和設施來進行的經營活動。例如,包括床位旅館、山屋、滑雪小屋、青年旅捨,還有膠囊旅館等。(我們通常指的“民宿”獲取的是這類。)

(4)下宿經營:以一個月以上的時間段為單位來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活動。

在2018年(1)酒店經營和(2)旅館經營的類別合併為酒店·旅館經營類。可以看得出不是我們拿私人住宅改一改就掛到網上,而非常正經的經營。

相應這個許可是三種許可中最難申請的,對住宅的地域種類、面積、消防等等有很多限制,當然門檻高了,利潤也是最高的。


《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》

隨著日本觀光立國政策的推行,赴日外國遊客人數連創新高,導致我們剛剛提到的旅館、酒店等住宿供不應求,一些靠近滑雪場、海水浴場等遊樂設施的農家或者漁家騰出自己的空房間供客人居住,第一代民宿就是在這樣具有濃厚兼營性質的特徵下興辦起來了。

與客人共用走廊、洗澡間、洗手間等,是農家、漁家在本業以外兼營的一種額外收入來源。

1948年頒布的《旅館業法》對經營性質的住宿在很多方面還是有要求的,而大多數我們提到的“民宿”是不符合旅館業法的。

日本政府2013年4月 頒布《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》,2016年首次在東京大田區實施,根據《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》,有些特別區域可以不受《旅館業法》的監管,可以說是對特區內的民宿獲得營業許可放鬆了限制。

根據政府調查數據、正在實施《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》經營著的民宿有:東京都大田區、千葉市、新潟市、北九州市、大阪府、大阪市、八尾市、寢屋川市。


雖說放寬了獲取經營許可的一些要求,可是特區民宿在各個特區內有不同的限制,例如大阪規定只能接待3天2晚連住的客人,不符合這個要求的客人就無法接待,無疑將受眾縮小了,必然會產生損失。

《住宅宿泊事業法》

後來隨著Airbnb進入日本市場,私人住宅進行營業的情況越來越多,漸漸地,由於文化不同,成長環境不同,外國遊客的一些行為也嚴重影響了當地居民的生活,甚至因此產生了許多矛盾糾紛。 

為了確保安全、衛生以及防止噪音和垃圾亂扔等情況的發生給鄰居造成困擾,2017年6月日本又緊急出台《住宅宿泊事業法》,也就是我們常說的“民泊新法”,此時法律要求符合條件的民宿“只能經營180天”,特區民宿除外。

2017年還好,因為我們會發現到這個時間為止,大家都挺無所謂的,一直到2018年6月15日的法律修正使無許可經營的罰款從之前的3萬日元提高到最高100萬日元。這下大家可慌了,不是鬧著玩了。


綜上所述,在日本,提供民泊服務需要根據三種法律:旅館業法、民泊新法或特區民泊法中的其中一種獲得許可或認定。然而,每種法規都有其自己的限制:

旅館業法:在住宅專用地區無法經營民泊業務,因為該法規主要適用於商業地區的旅館業。

民泊新法:雖然允許在住宅專用地區經營民泊業務,但存在每年最多180天的經營日數上限。

特區民泊:雖然解除了住宅專用地區的限制,但特區民泊的適用地區相對較少,不適用於所有地方,且每個特區有自己不同的限制。

但畢竟做生意前,瞭解行業相關背景和法條是有必要的,未來將詳細從限制、獲利兩方面來對比這三種法律下經營“民宿”的具體差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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